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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要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以臺教文(六)字第1142500903A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單位 : 國際處國務組 發佈者 : 黃靜璇專任助理

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留學方案及推動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推動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開設境外專班,拓展華語文教育,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三、補助對象:

  國內大學為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申請單位以自行籌措計畫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項目得優先補助,並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2、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與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無關之項目。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且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專職人員薪資得比照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其為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本部得視審查結果採全額或部分補助該專職人員薪資。

2、業務費:

(1)境外場地費。

(2)國內外差旅費,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3)招生宣傳費。

(4)材料費。

(5)其他符合相關規定之費用項目。

3、本部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設立臺灣教育中心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1、計畫書:詳敘計畫目的、起迄期間、辦理進度、經費來源(包括自籌經費)及概算表、境外合作單位及預期效益等內容。

2、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一)。

3、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租約草案影本。

4、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措施自評表(如附表二)。

5、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二)已獲本部核定補助設立臺灣教育中心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前二個月,檢附階段性計畫成果報告、次年度工作計畫書及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措施自評表各一式五份,向本部提出經費申請。

(三)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下列重點進行審查:

1、計畫須本部經費協助開辦之需要性。

2、計畫經費項目與額度之合理性。

3、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

4、申請學校執行能力及相對提撥經費。

5、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應檢送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經簽訂之租約影本及當地主管機關登記臺灣教育中心之立案證明或得於當地合法推動臺灣教育中心業務之證明文件,報本部請款。

(三)各臺灣教育中心年度計畫補助經費經本部審查後,先行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餘款俟各臺灣教育中心受補助學校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函送期中計畫成果報告,經評估通過後再行撥付。

(四)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

(五)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應提報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進度及經費帳目,發現執行不實或未依本部要求辦理者,得追繳已撥經費。

(三)計畫成果績效經本部考核未獲通過者,得終止後續經費補助。

(四)學校於審查通過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任人員涉性別平等案件或其執行計畫涉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撥、刪減或追繳補助經費。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者,應建置專屬網頁,隨時將相關資訊上網,以利查詢。

(二)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海外教育展、華語能力測驗及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海外設置考場等重大政策之執行及推廣。

(三)受補助學校應按季提供辦理情形予本部駐境外機構參考。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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